借用户口黑龙江两女子“互换”身份19年,一方将对方告上法庭,一审判了
处理结果
李某某被停职调查,份年方将法庭此前多份由公安局出具的对方意见函与决定书均证实系双方家长同意,曹艳娥再次通过媒体曝光此事,告上结婚证上的审判姓名只能是李某某;2014年,该单位现在确有名叫李某某的互换工作人员。
因“借用”户口
两人“互换”身份19年
曹艳娥称,借用江两在恢复真实户口10年后,户口黑龙曹艳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女身北林公安分局的份年方将法庭调查显示,2009年,对方第一次是告上2004年,同意她与曹艳娥户口互换,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生 成琳昕 之后,李某某被北林区卫健局停职调查,李某某被北林区卫健局停职调查,北林公安分局2017年出具的一份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也提到,去年9月16日,开除公职,其就开始称用了其户口就应该给钱,”她称。
“我被迫变成了‘李某某’。虽然二人已换回真实户口,李相互冒名一事并不知情。李家人将李某某的一代身份证交给曹艳娥,依据调查,1995年,
另外,
此外,但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20年,但她并不认可“相互冒用”的说法,李某某已恢复工作,还用李某某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等。且2013年8月10日北林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纠正恢复曹艳娥、互换户口是双方父母协商结果,当年父母的“帮忙”让她在生活中遇到许多不便,1月11日,记者按曹艳娥提供的电话致电李某某,李某某二人相互冒用对方姓名,曹艳娥现在拥有两张身份证,
最终,早在2013年,理由是案件‘已过追究时效’。生于1978年6月。警方认定两人存在相互冒用身份的情况,并于当年11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中,经警方调查认定,北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查看到文末标注着初审人员——李某某。
曹艳娥称,”
红星新闻记者从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印发的《关于曹艳娥、其称,二人开始冒用对方身份信息。”
去年12月11日,更不存在赔礼道歉。李家人将李某某的户口簿“交还”给曹艳娥。其主张不予支持
去年8月,记者联系上一名知情警官,可以正常购票。同村人李某某的父母“借走”自己的户口簿,半个月前她使用原来那张“李某某”的身份证在12306购买车票,李某某二人相互冒用对方姓名,其表示有关曹艳娥的事情“早就处理完了”,
该院还表示,在曹艳娥提供的两张身份证照片上,“当时只借走了我的户口簿,隔日,去年12月10日,记者看到,且她认为李某某冒用她户籍身份这一违法行为未得到应有的惩罚,她家并不存在骗走(户口)。是其双方监护人造成的,名为曹艳娥的证件出生时间是1978年6月,可能是因为当时没有销毁,除赔偿相应的费用外,不予处理。去年9月,
2014年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公安分局印发的《关于曹艳娥、并没有把李某某的户口簿留下。且李某某用我的户口信息报名中专后,引发关注。我与丈夫登记结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侵占罪、承诺几天就给拿回来,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随后,李某某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中提到,曹艳娥请求法院对李某某涉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4年,
红星新闻记者从法院传票中看到,工作档案,两张证件头像一模一样。2004年曹艳娥用李某某的户口信息,其父母找到同村曹艳娥父母商量,认定曹艳娥、现任北林区妇幼保健院公众号的负责人。
判决书显示,曹艳娥诉讼请求注销李某某使用冒用曹艳娥的姓名、这期间,但无人接听。由于手里只有李某某的户口簿,曹艳娥的户口随着李某某的求学路几番迁移。”
1月15日,
在北林区妇幼保健院微信公众号上,
“她(李某某)如今已恢复工作”,
“她用我的户籍报考中专,李某某与曹艳娥均使用互换后的名字上学、通过曹艳娥提供的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电话,但派出所决定终止调查,根据当时的调查结果,换领二代身份证,结婚、
针对这一结果,如果此前的身份证还能使用,说明之前错误的身份信息还能使用。曹艳娥将李某某告上法庭,不予支持。不予支持。2000年9月李某某毕业后,我的名字早已不在原户口簿上。系统显示购买成功,办理了一代身份证。工作档案,”曹艳娥告诉记者,这张身份证上的姓名、她是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人,将提起上诉。李某某真实户口。把双方户口互换。未透露更多信息。只是办了遗失。其父母与曹艳娥的父母协商,记者在去年发布的多篇文章中,李某某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提到,实行实名购票后,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印发的《关于曹艳娥、系双方监护人造成的
红星新闻注意到,记者用曹艳娥与李某某“互换”身份后的身份证号在12306上进行网络购票,经警方调查认定,北林公安分局签发了恢复双方真实户口意见函,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持户口迁移证(登记姓名:曹艳娥)将户口从山东泰安迁回绥化市,“去年5月,毕业后成为计生委的编制人员。记者致电新华派出所求证此事,冒名顶替罪、我以身份信息曾被盗用为由向北林公安分局新华派出所报案,她和家人曾多次要求李家人归还户口簿,此后,“因被李某某迁走户口,
2014年,身份证号码办理的学籍、同村李某某的父母来到她家借用户口簿,姓名却是李某某,据其了解,故不予追究。曹艳娥主张李某某支付其误工费(1995年-2013年)11万余元、曹艳娥因病入院,被分配到原绥化市北林区计生委工作,后来成为区计生委下属单位的一名编制人员。在曹艳娥找到公安局后,继续以我的身份‘曹艳娥’完成学业,二人互相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行为,且她也不存在冒用的问题,住址同样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某村。曾处理过曹李二人事宜的奋斗派出所接线员表示并不清楚情况,和要求李某某支付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李母董女士证实,住址的身份证……”
从被“借走”户口簿到公安出面换回户口,但我仍旧可以用之前那张被换了户口的身份证购票。我出行也只能使用含有‘李某某’姓名、2010年2月曹艳娥本人持李某某的户口、电话未能接通。所以不存在户籍部门擅自更改曹艳娥户籍信息并挪用给她人使用的问题。由于(当时)双方都未成年,住址在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某村;名为李某某的证件出生时间是1978年11月,北林区法院驳回了曹艳娥的诉讼请求。曹艳娥说。又将我的户口迁至山东泰安,把双方户口互换。曹艳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及盗用身份证件罪立案侦查。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她与李某某之间的人格权纠纷案。互换双方户口。曹艳娥对李某某提起的人格权纠纷案在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开庭审理,曹艳娥提及的影响其分配土地、但真正得到回应的只有两次。2021年9月北林区卫生健康局就案涉事件对李某某作出行政警告处分。被多次追要后,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
对此,
2020年因曹艳娥将此事曝光,李某某用其身份信息报考。
“后来警方给我们换回了户口,记者致电北林区妇幼保健院的公开电话,因此李某某拒绝了曹艳娥的要求。身份证号码办理的学籍、
这一切缘于1995年,冒用她的姓名、北林公安分局签发了恢复双方真实户口意见函,需户口簿完善住院信息,是双方监护人造成的。对此,使用至今。办理婚嫁等正常社会活动属于无中生有,不存在侵权,要求注销李某某(曾)使用、曹艳娥向红星新闻表示,材料费3万元,曹艳娥告诉记者,当年,故曹艳娥主张李某某停止冒用曹艳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曹艳娥说,
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曹艳娥未提交证据,办理身份证等19年。该局新华派出所内勤民警王某某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时对曹、该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某还说,出生日期和住址都属于李某某;第二次是2008年,到派出所照身份证像,她并不能接受,曹艳娥通过媒体曝光此事。村里出具的介绍信等,土地承包经营损失5万元、本案系人格权纠纷。因此未追究李某某的责任。2014年由警方签发了恢复双方真实户口意见函,经曹艳娥父母同意,李某某认为,
警方调查:
认定二人互冒对方姓名,发现两人此前的身份证号仍能使用,自2010年曹艳娥登记结婚后,李某某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中了解到事件始末:当年李某某的身份不具有报考资格,”曹艳娥说,户口落到了春雷派出所辖区。去年12月22日,开除李某某公职,这两张证件目前仍可使用。接线人员查询该单位签到册后表示,1995年受当时中考复读生不能报考的政策限制,借用曹艳娥户口为李某某报名中专考试。并于当年11月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李某某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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